第5期

河南·南阳市知识产权局编(总第15期)                        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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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5年官司、4次败诉、两次上诉——
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讨回“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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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时间里,河南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就同一专利纠纷案件作出4次行政处理,却4次被推上行政被告席并且败诉。南阳市知识产权局两次行政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下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经过慎重审理,对这起全国罕见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下达终审判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做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可以不采用行政处罚程序。该判决彻底扭转了南阳市知识产权局的败局。

屡败屡战讨说法

  2001年6月27日,河南南阳卧龙农药厂(下称卧龙厂)投诉南阳广农农药厂(以下称广农厂)侵犯其“一种防治病害的农药”发明专利权。河南南阳市知识产权局(下称南阳局)经过调查口审,作出了宛专纠字(2002)10号处理决定书,责令广农厂停止侵权,赔偿卧龙厂经济损失24.354万元。
  广农厂不服处理,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南阳局的处理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南阳局于2003年3月15日又作出宛纠字(2003)1号处理决定,内容与第一次处理决定基本相同。原告广农农药厂仍不服,再一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7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郑州初字第89号行政判决。以南阳局没有履行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行政处罚法》程序为由,撤销了南阳局的处理决定。南阳局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但省高院的判决同样令南阳局失望: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撤销处理决定。
  南阳局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之中,部分同志、卧龙农药厂当事人、甚至一些上级领导都感到心灰意冷。3年多时间,为了这起专利纠纷案,南阳局先后多次到省会郑州,每次来往600多公里,耗费了大量的金钱、人力和时间。不少人认为,既然省高院都定论了,南阳局干脆撤案,让当事人直接到郑州中院民三庭起诉对方专利侵权,把这块烫手山芋推给法院算了。
  然而,南阳局副局长辛德昌、法律科科长张有成坚决不言放弃。他们认为,南阳局严格按照专利行政执法有关送达、取证、口审等程序规定作出了处理决定,却被法院认定为违反《行政处罚法》程序。如果法院判决成立,那么就意味着今后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只要对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知识产权局必败无疑,这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剥夺了知识产权局的执法权。为了讨个说法,南阳局决定坚持到底。  
  2004年8月5日,南阳局重整旗鼓,依据《专利法》第三次作出宛专判字(2004)4号处理决定,内容同原来的基本相同。广农农药厂不服,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1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决南阳局败诉。
  2005年9月6日,南阳局仍然采用《专利法》程序,第四次作出了处理决定。但这次却输得更惨、更彻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州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不仅以程序违法判决南阳局败诉,而且认为,依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专利管理部门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权直接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南阳局作出责令广农厂赔偿卧龙厂人民币24.354万元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也给予撤销。
  无奈中,南阳局再次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至此,南阳局罕见的专利行政执法经历,已经引起了业界特别是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的密切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报于2006年1月11日,以《专利行政诉讼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为题,对此事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终审获胜喜极而泣

  2006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2006年6月,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书后,许多同志都喜极而泣。省高院在判决中,撤销了郑州中院(2005)郑州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认定广农农药厂专利侵权事实成立,专利处理决定中“对封存的侵权产品予以销毁”的内容符合规章规定,应予以维持;但对责令广农厂赔偿卧龙厂专利侵权损失人民币24.354万元一项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院在判决书还特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实质是民事侵权行为,专利机关对该纠纷有一定的处理权,即可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该处理与行政处罚有一定的区别,可以不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处理。
  河南省许多市的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律师,纷纷向南阳索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并致电祝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郭民生认为:“南阳局专利行政案件的最大意义在于,以司法实践形式辩明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观点,解决了困扰全国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多年的问题。这对当前知识产权部门排除干扰,开展行政执法,高效、快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其次,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勇于实践、敢于据理力争,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拓展了生存和活动空间,夺回了自己的‘执法权’。他们用守土有责的可贵品质,捍卫了专利的尊严!”
  然而,作为胜诉方的卧龙厂现任法定代表人汪建利却无论如何都高兴不起来。该厂技术人员为了研制这种替代进口的农药专利配方,付出了大量人力和财力,形势最好时发展到全国有400多家经销商,产品享誉市场。但由于在执法程序中,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被拖入长达5年的行政纠纷“泥潭”,南阳广农厂专利侵权行为得不到制止,致使南阳地区仿冒这种专利农药的厂家多达10多家,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许多经销商拒绝再经销这种专利农药。卧龙厂不得不提高成本,采用电码防伪等技术进行品牌保护,销售形势才有所好转。
  业内专家认为,专利法的基本精神在于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假如我们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多从法律精神层面进行科学地、理性地理解和实践,卧龙农药厂这些老百姓的遗憾也许会少一些,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这样的“马拉松”行政官司会少几起,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更多的人力、时间和财力,投入到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去。

(此文转载自2006年7月12日《中国知识产权报》,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建伟)